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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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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水费滞纳金
2021-09-18 15:56:06
发言人:张丽君
2021年9月17日在家门上收到停水通知单,2021年9月18日缴费即产生水费滞纳金,拨打电话被告知因欠缴2021年7月份水费产生滞纳,但7月份并未收到缴费通知单。自来水公司人员称有的通知单贴在一楼信箱,但因我和我爱人每天大多外出均由地下车库往返,一楼信箱从未领用及使用,本人也未授权认可废旧信箱为我家接收信息地址。自来水公司人员又称致电过我家多次,经核查仅7月19日有一次电话呼入(显示未知电话来电),我爱人没有接到,此后并未再有电话通知,有手机截图为证。所以我认为在自来水公司未通知到我的前提下,征收滞纳金是不合理的,且前一天贴条后一天交缴即滞纳更是不合理的。滞纳金确实不多,但此后如果仍以此方式收缴水费,我觉得不科学也不合理。工作人员的收缴工作不到位让用户买单,我觉得不合适的。
管理员回复:
2021-09-28 11:53:00
接到您的来信,商贸区自来水营业所非常重视,并指派专人第一时间进行沟通了解。 经了解您家位于浑南区浑河堡街2号216-2-3-1 SR二期小区,7月份未及时缴纳水费产生滞纳金。经核实,抄表员每抄表收费周期都是按工作流程操作,已和您联系并解释清楚滞纳金的形成原因,目前,您已缴纳的所欠水费和滞纳金。 浑南水务集团24小时客服电话为24697771,如有任何用水事宜,请随时拨打客服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非常感谢您对水务集团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也欢迎继续对我浑南水务集团的供水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我集团也将随时竭诚为用户服务。
主题:换水表
2021-09-18 10:34:52
发言人:黄晓辉
水表玻璃冻坏,无法识别并漏水,急需更换。谢谢。
管理员回复:
2021-09-24 16:52:03
沈阳水务集团皇姑营业分公司用户服务中心于9月18日接到水务官网报修求援交办问题办理单,关于“宁山东路5号,水表玻璃冻坏,无法识别并漏水,急需更换”的问题后,立即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皇姑区宁山东路5号是我们分公司首府所负责的二次加压供水工作。经过我们分公司首府所加压副所长核实,宁山东路5号,水表玻璃冻坏,无法识别并漏水,情况属实,此用户家长期无人居住,发现冻坏后管理员已经提报水表撤换通知单。 我们分公司首府所加压副所长工作负责人9月23日11:00与您进行沟通,您对我们的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主题:没水
2021-09-17 11:36:05
发言人:朱鹏跃
三楼以上没有自来水
管理员回复:
2021-09-23 10:38:17
关于“于洪区长江街75号三楼以上无水”的问题后,立即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皇姑区长江街75号是我们分公司泰山所负责的二次加压供水工作。经过我们分公司泰山所加压副所长核实,停水原因是因为一楼用户下水堵塞,关闭阀门导致,和自来水公司无关。我们泰山所加压副所长已和用户沟通,和用户解释清楚。 我们分公司首府所加压副所长工作负责人9月22日10:00与您进行沟通,您对我们的办理工作表示理解。
主题:水质浑浊,无法使用
2021-09-15 13:16:52
发言人:韩洋
每次停水之后,水质浑浊,呈酱油色,有黑色杂质,2天之内都无法使用
管理员回复:
2021-09-17 13:13:06
您好!收到您” 每次停水后,水质混浊,呈酱油色,有黑色杂质,2天内都无法使用”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并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调查情况。经查,您所反映的大东区东陵西路28-17,3-5-2的问题,情况核实。 2.处理情况,您家每次停水后,水质混浊额问题,是因维修供水管道停水后,重新给水造成的正常情况,现水质已正常。已和用户解释清楚。 3.回访情况:9月16日拨打诉求人的电话将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向您说明,用户表示满意。今后如遇供水和水费问题请拨打24小时电话24824045为您服务。
主题:地下漏水,停水4天
2021-09-14 20:58:45
发言人:李欣欣
地下管道漏水,停水四天无人维修
管理员回复:
2021-09-15 10:07:31
经调查,您所反映的地址是自管泵站,不在沈阳水务集团集团管理范围。
主题:皇姑区三台子街道芙蓉小区园区改造把供水管线挖断了
2021-09-13 21:15:58
发言人:白毅东
皇姑区三台子芙蓉小区园区改造,把供水管线挖坏一周多了,到现在也沒修好,水压低,至始小区三楼己上无水四天了,希望有关部门抓紧与施工方联系尽快解决供水问题
管理员回复:
2021-09-14 14:59:20
关于“三台子街道芙蓉山社区频繁停水”的问题后,立即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经沟通,皇姑区三台子街道芙蓉山社区是我们分公司陵北所负责。我们分公司陵北所负责人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针对频繁停水问题,因压马路把管道压断两次,我们分公司正在做紧急抢修处理。我们分公司陵北所工作负责人在9月14日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与解释,您对我们的办理工作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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