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价发[1999]59号文件规定,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依表计量、锈蚀、损坏的水表用户,在水表未更换的情况下,居民用户暂按每人每月4立方米(有淋浴设备)和3立方米(无淋浴设备)标准计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