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物价局文件沈价发【199959号《关于加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规定,“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估表计量、锈蚀、损坏的水表用户,在水表未更换的情况下,居民用户暂按每人每月4立方米(有淋浴设备)或3立方米(无淋浴设备)标准计量收费。并应及时更换新的水表,依表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