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沈水务发〔201410

关于印发《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机关处(部、室、中心):

为更好地规范职工行为,塑造企业形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集团制定了《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制度》。并于2014年3月14日经集团第二届第一次职工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新颁布的《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制度》自2014 年3月15日起生效执行。原《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及《职工违纪处理细则》同时作废。

       

           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城市水务事业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方面,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实施惩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属企业性质单位全体职工。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奖励分类

1、通报表扬2、奖金3、晋升工资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通报表扬:

1、在省、市重大政务活动、经济活动和企业内部生产活动中, 积极组织,全力配合,无私奉献;全面完成企业急难险重任务, 为企业争得荣誉的;

2、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并确保产品质量或服务质 量,成绩显著的;

3、在生产施工、科技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釆纳实施, 取得显著效果的;

4、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安全,防止危害人身安全 或公共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及处理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6、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抢险中有突出表现的;

7、坚持原则,抵制违法乱纪与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维护正常 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企业声誉或有突出表现的;

8、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负责,勇于担当,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9、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应给予通报表扬的 行为。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奖金奖励:

1、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研究、工艺设计、文化建设等领域 里,荣获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000-10000 元或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2、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研究、工艺设计、文化建设等领域 里,荣获省级个人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0-5000 或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3、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研究、工艺设计、文化建设等领域 里,荣获市级个人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0-3000 或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4、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研究、工艺设计、文化建设等领域 里,荣获集团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标准按照集团相关文件执行;

5、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研究、工艺设计、文化建设等领域 里,荣获国家、省、市级集体荣誉称号,奖励标准按照上级相关 文件执行;

6、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节约能源、技术发明、技术进步、 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合理化建议取得回报价值等经济领域里,使 企业年收益达到2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者,经集团相关部门认定,可分别获 得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20000元;

7、对当年度连续两次及两次以上给予通报表扬的,可获得一 次性奖励500元。

8、其他应给予奖金奖励的行为,由集团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晋升工资奖励标准

在企业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岀贡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应予 晋升工资奖励的,奖励标准为1-3级技能工资。

第八条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1、对职工给予通报表扬的,由所在单位自行奖励。

2、对职工给予奖金奖励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所 在单位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由经理(主任、厂长)办公会研究 做出奖励决定,奖励资金由所在单位支付,同时报集团人力资源 处备案和审批。对职工给予奖金奖励5000元以上和晋升工资奖励 的,由所在单位上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奖励资金由集团支付。

3、对职工给予通报表扬、奖金奖励、晋升工资的奖励资料、 批文、证件,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归档,并通知工会予以公布。

4、需核发奖励金额,由有关部门将奖励资料批文、证件交所 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并办理提奖事宜。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职工处罚是指对在生产经营中违规违纪职工进行相 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罚。

第十条 处罚分类

1、经济处罚;2、调离工作岗位;3、待岗;4、缓调工资;5、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处罚办法

1、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扣罚5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 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个小时以上视同旷工1天。

2、旷工半天扣罚100元;累计旷工1-3天扣罚300-500; 累计旷工4-7天扣罚700-1000元,累计旷工8-15天给予待岗处 理,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30天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酒后上班、擅离职守、不按规定请销假的,每发现一项一 次扣罚200元,年累计五次,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缓调工 资处理。

4、上班时间玩电子游戏、看小说、玩牌、下棋、炒股等从事 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项一次扣罚200元,年累计五次, 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缓调工资处理。

5、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 序的,视情节给予待岗、缓调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工作岗位饮酒,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 待岗或缓调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扣罚500元,并视情节 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待岗或缓调工资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扣罚 500 元。

8、与单位签订各类休假协议的职工,未按规定要求返岗上班 的,按旷工处理。

9、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生产指令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 序的,视情节给予待岗、缓调工资处理。

10、 消极怠工,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处理。

11、 未按规定进行巡视,脱岗、睡岗、私自串岗的,每发现 一次扣罚200元。

12、 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能 源及原材料的,对主要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50%赔 偿(不足百元按百元计),同时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待岗或 缓调工资处理。

13、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主要责任者 给予待岗或缓调工资处理,同时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50%赔 偿。

14、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生产设备者,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造成损失或出现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待岗或缓调 工资处理。

15、 节假日期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机动车辆者,发 现一次扣罚500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待岗、 或解除劳动合同。

16、 在工作岗位上态度蛮横、语言粗俗,刁难用户、严重影 响企业形象的,视情节给予待岗、缓调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7、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侵占挪用公款、敲诈勒索,给企 业形象造成影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18、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使企业在经济上和社会形象上 遭受重大损失,职工利益受到损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9、未经集团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废、旧材料和设备或 利用职权擅自出租出卖加压泵站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没收非法所得,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缓调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在水源、加压泵站区域内乱建设施,破坏供水环境的, 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待岗或缓调工资处理。

21、职工占用企业办公场所、加压泵站值班室等作为住房居 住或转租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视情节 给予待岗或缓调工资处理,对企业负责人扣罚1000-3000元。

22、私自接水、私自供水、私自设计和私揽工程的,追回全 部违规所得,并解除劳动合同。

23、未在规定检表周期内查表,责任心不强,造成辖区内漏 户、漏表或漏收等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待岗、 缓调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4、擅自提供空白水费票据、为贪污水费者提供方便条件、 私自撤换水表的,解除劳动合同。

25、未按规定进行巡线或工作推诿不及时造成重大漏水等事 件并且被新闻媒体等部门曝光的,给予待岗、缓调工资或解除劳 动合同处理。

26、擅自将生产用电转供他人使用的,发现一次扣罚 1000-3000元,并全额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 除劳动合同。

27、 给水工程和给水设施未按规定化验水质或冲洗管道和储 水池,出现水质污染事件的,给予待岗或缓调工资处理。

28、 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从事应由企业承担的有偿经营活动,

从中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29、工作失误,措施不力,造成用户群体上访事件,损害企 业形象的,扣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待岗或缓 调工资处理。

30、待岗处理职工,重新上岗一年内,再次达到给予待岗处 理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31、利用工作场所容留他人住宿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离工 作岗位处理,并扣罚500元。

32、未按规定程序越级到市里上访,损害企业形象的,视情 节给予越级上访者待岗处理。

33、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34、其它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待岗、缓调工 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5、对领导干部违规违纪处罚,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二条  处罚的权限和程序

1、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处罚的,由本单位自行处理。

2、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由所在单位征求同级工会 意见同意后,由经理(主任、厂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各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手续,同时报集团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职工实施经济处罚的,每月扣罚金额不得超过 本人工资的20% (超过部分逐月扣罚),扣罚资金由纪检监察部门 管理。

第十四条  对职工实施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限为1-6个月, 在此期间按沈阳市当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  对职工实施缓调工资处理的,缓调期限为3-12个月,缓调期结束,经考核合格的职工给予调整工资,考核不合 格的将不再享有调整工资资格。

第十六条  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 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劳动仲裁部 门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自来水总公 司下发的有关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集团事业编制单位参照此制度自行制定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