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

(0052)答复

鲍晓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水务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移交价格标准不统一或收费不合理现象。工程建设时一个价,工程交工时又一个价,费用一直在涨且幅度还比较大,给企业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负担也越来越重。

答复:移交费实为给水泵房委托管理费,该费用根据小区建筑面大小及给水泵房维护成本分别收取,而不是全部统一标准收取。

    2、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移交便利,企业委托水务集团设计、施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时水务集团还要收取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明显不合理。

答复:水务集团设计施工的只是给水泵房设备安装,不包含土建部份,对未达到给水泵房供水安全标准的泵房水务集团会进行二次改造或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开发单位承担或由建设方整改合格后再行移交。

    3、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水费由水务集团到户收取,但其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且不支付维护管理单位相关费用等问题。移交工作推进困难,给建设施工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带来极大困扰和经济压力。同时,由于代管单位不专业,不能按期清理蓄水池、检测等工作,供水水质难以保证,且经费不足,给居民用水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因水质问题产生的矛盾也时有发生。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潜施,依法限期移交,由城市公其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条例》出台对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切实解决移交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建议如下:请市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移交时限及相关费用标准,压减收费标准,给企业减负,二由水务集团设计、施工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时水务集团应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三,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水务集团已收费到户的,水务集团应按期支付代管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用。在移交时,对代管单位实际支出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用,水务集团应当予以补偿

答复: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已接入并使用市政水的用户包括未委托管理给水设施的用户,水务集团都应依据物价局收费标准、查表周期正常到户收取水费。未委托水务集团管理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应由开发单位自行管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由开发单位承担。对有问题的供水设施水务集团也会无偿进行技术支持。所以不应对未进行委托管理的给水设施维护管理承担任何费用。

 

感谢您对水务集团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建议提案办公室

人:     沈园园

联系电话:22718110

 

 

 

                             0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